(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刘超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刘超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振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杏嫦,该行职员。被告:刘超勇,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03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刘超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名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