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一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尹永国诉辽阳科学技术局给付信访稳定专项救助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一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尹永国,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陈家胡同**组**号。2015年9月16日,一审起诉人尹永国向文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其请求法院判令辽阳科学技术局一次性给付原告信访稳定专项救助金人民币叁万元及利息且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文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尹永国诉求“信访稳定专项救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遂作出(2015)辽阳文圣立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对起诉人尹永国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尹永国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起诉人尹永国诉求“信访稳定专项救助金”不是民事诉讼调整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