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罪犯吴加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028号罪犯吴加良,男,生于1962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麻城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执行中,2009年4月、2010年8月、2011年10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吴加良在服刑中获监狱七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七次表扬。2015年8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加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