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泽江与胡新飞、黄山市新达飞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泽江,胡新飞,黄山市新达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12号申请人余泽江,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新飞,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新达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新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泽江与被执行人胡新飞、黄山市新达飞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发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