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百货大楼与卢春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22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百货大楼与被执行人卢春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春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百货大楼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春海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春海的妻子黎丽清有工资收入,故从黎丽清的工资中扣款23944元。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能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百货大楼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呼伦贝尔市中能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