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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维海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83号原告周维海,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海与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维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