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熊尚新抢劫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747号罪犯熊尚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尚新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8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熊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尚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尚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尚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