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雪,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