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飞与赵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赵侠,安徽蒙城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蒙城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土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郭飞,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侠,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第三人:安徽蒙城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蒙城县。第三人:安徽蒙城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土支行,住蒙城县乐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诉被告赵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