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高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69号罪犯朱高云,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朱高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罪犯朱高云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漏罪,应予并罚,于2008年8日28日以(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朱高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6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15日经本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2月7日经本院(2013)怀中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高云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朱高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朱高云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高云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2.3分。有扣分记录。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但罚金缴纳不积极,有违规记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高云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