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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忠义诉赵小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义,赵小其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501号原告:赵忠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号出租房。被告:赵小其,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苑七巷**号***号出租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义诉被告赵小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忠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赵忠义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忠义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忠义。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