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勇、邓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勇,邓跃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告梁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6日。被告邓跃文,女,汉族,生于1944年7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勇、邓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勇、邓跃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勇、邓跃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杜慧娟代理审判员 袁 旭代理审判员 甘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