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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明贵、戴玉兰等与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孙明贵。原告戴玉兰。原告王建国。原告解瑞芳。原告赵棣英。被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27幢1-2层0110室。法定代表人周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贵、戴玉兰、王建国、解瑞芳、赵棣英与被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贵、戴玉兰、王建国、解瑞芳、赵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孙明贵、戴玉兰、王建国、解瑞芳、赵棣英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