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盐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