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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盐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