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书聚与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书聚,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卢书聚。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区矿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宝定,任总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执字第593号执行裁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本院已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债务人河南盛达起重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作出(2015)长民破字第1号破产申请裁定书,债权人申报期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54条第11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长执字第59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