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1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李金荣、魏立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金荣,魏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1778-2号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汝义,董事长。被告李金荣,安丘市景芝镇阜康村294号。被告魏立新,安丘市景芝镇阜康村2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荣、魏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寿丰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别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