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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立欣与三官寺永久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欣,三官寺永久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吴立欣,男。被告三官寺永久页岩砖厂。负责人陈化强,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欣与被告三官寺永久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欣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立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武人民陪审员  唐子军人民陪审员  吴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