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齐峰与被告何军、苏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苏晓玲,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齐峰,女,38岁,个体,汉族,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委托代理人郭利琴,女,4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苏晓玲,女,3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何军,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齐峰与被告何军、苏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峰委托代理人郭利琴、被告苏晓玲、被告何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峰诉称,经我与被告何军、苏晓玲于2015年5月22日结算后,被告何军、苏晓玲下欠我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现请求被告何军、苏晓玲给付我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共计510000元。被告何军、苏晓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我给原告齐峰还了6.6万元利息,本金还了10000元。而且我们当时约定月利率为3.5%。原告齐峰提供由被告何军、苏晓玲作为借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欠条原件2支、协议1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何军、苏晓玲提供原告齐峰作为收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收条2支、协议1份,以证明其主张。对原告齐峰提供由被告何军、苏晓玲作为借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欠条原件2支、协议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何军、苏晓玲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何军、苏晓玲提供由原告齐峰作为收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收条条原件2支、协议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齐峰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经原告齐峰与被告何军、苏晓玲于2015年5月22日对之前借款结算后,被告何军、苏晓玲下欠原告齐峰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并由被告何军、苏晓玲向原告齐峰出具欠条2支,后被告何军、苏晓玲于2015年1月13日归还原告齐峰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2年3月22归还原告齐峰借款利息54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96000元,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齐峰与被告何军、苏晓玲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何军、苏晓玲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承担给付责任,其已清偿的应予核减,故原告齐峰的诉讼请求依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何军、苏晓玲辩称其已归还原告齐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其提供证据只能证明其归还原告齐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其余12000元,被告何军、苏晓玲提供证据不足,故其辩称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苏晓玲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齐峰借款350000元及利息96000元。二、被告何军、苏晓玲对以上给付内容相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何军、苏晓玲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乐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权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