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叶明义与被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义,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1313号原告:叶明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无城南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金继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义诉被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义撤回对被告安徽金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