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应征,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1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