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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应征,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1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