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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张在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张在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33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46556-0),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负责人:吴中国,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雨,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在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诉被告张在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以被告张在富现人在青海省,但被告张在富在电话中向原告承诺今年过年回家时愿意自行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在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