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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翠林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林,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844号原告朱翠林。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朱翠林诉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朱翠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翠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林撤回对被告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朱翠林负担;余款4599元退还原告朱翠林。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