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福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方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福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方俊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安徽福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守昌。委托代理人:徐东,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武进,系公司员工。被告:方俊中,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福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福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