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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万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曲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