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万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曲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