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成伟与宋广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伟,宋广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唐成伟。被执行人宋广栓。申请执行人唐成伟与被执行人宋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邹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邹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