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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孟祥颖与徐增良、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颖,徐增良,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颖。被执行人徐增良。被执行人孙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颖与被执行人徐增良、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民初字第5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增良、孙秀丽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小区西北组团4号楼东一单元西户阁楼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