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邵某、徐某甲与徐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邵某。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第三人徐某乙父亲。第三人:徐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徐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