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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喜栓与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栓,张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199号原告王喜栓,男,汉族。被告张建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王喜栓诉被告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王喜栓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梦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