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南通凤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凤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45号原告:南通凤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金庄社区五组。法定代表人:陈新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法定代表人:梅德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凤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凤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