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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百灵申请执行徐丽秀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灵,徐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孙百灵,女,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徐丽秀,女,198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孙百灵与徐丽秀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32.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款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红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