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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遂宁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白玉红、何玉红、廖远镛、青长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何玉红,廖远镛,青长秀,白建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遂宁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509号凯丽雅舍2栋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龙德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玉红,女,生于1985年8月14日。被告廖远镛,男,生于1945年5月18日。被告青长秀,女,生于1948年4月4日。被告白建红,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玉红、廖远镛、青长秀、白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鼎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免交。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