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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朝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朝伟,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取保候审。7月2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段某某、张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朝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朝伟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杨朝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朝伟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好,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朝伟系渭南师范学院2011级在校学生。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朝伟在渭南市朝阳路渭南师范学院8号学生公寓楼内,趁同学熟睡之机,多次盗窃财物如下:1、3月10日14时,被告人杨朝伟在307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苏杰价值7920元的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价值166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之后,被告人杨朝伟将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销赃,平板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4月8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33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孙嘉卿价值3450元的黑色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杨朝伟将该手机以500元销赃。3、4月12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51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孙飞价值6381元的灰色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杨朝伟将该手机以1500元销赃。4、4月14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342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韦熙博价值4540元的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4月15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316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马逍价值5049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杨朝伟将该手机以2000元销赃。6、4月15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246宿舍内,盗走被害人任成龙价值5022元的黑色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杨朝伟将该手机以800元销赃。7、4月15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529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程由现金300元。案发后,失窃现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4月20日早晨,被告人杨朝伟在237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李培培价值3978元的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朝伟亲属赔偿被害人苏杰损失7920元;赔偿被害人孙嘉卿损失3450元;赔偿被害人孙飞损失6381元;赔偿被害人马逍损失5049元;赔偿被害人任成龙损失5022元。本案所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杨朝伟表示谅解。综上,被告人杨朝伟盗窃作案8次,盗值38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朝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照片及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领条及谅解书、票据、鉴定结论及告知笔录、被害人苏杰、孙嘉卿、孙飞、韦熙博、马逍、任成龙、李培培、程由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杨朝伟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朝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朝伟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可依法轻处。本院考虑被告人杨朝伟作案时系该校学生,作案仅针对其所在公寓楼进行,具有一定局限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被告人杨朝伟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朝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兰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