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红与被告陕西鼎辉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536号原告张爱红,女。被告陕西鼎辉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村北二环南侧泰和御景豪庭5-10103。法定代表人任平森,总经理。原告张爱红与被告陕西鼎辉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对被告陕西鼎辉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