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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孙秀丽与王连贵、来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先庆,孙秀丽,王连贵,来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常先庆,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申请执行人孙秀丽,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王连贵,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被执行人来金香,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本院在执行申孙秀丽与王连贵、来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先庆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常先庆称,来金香名下的丰田汽车(晋E680**)是常先庆与来金香早在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以车抵押合同,抵偿常先庆6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就将车开回,并一直使用至今,仅是由于没有及时过户。法院在执行王连贵欠孙秀丽纠纷案中,将王连贵之妻早已抵债给常先庆的汽车进行查封不允许过户,请求法院撤销。本院查明,2013年1月11日,王连贵向常先庆借款70万元,王连贵因做生意赔钱无法偿还,2014年5月30日常先庆与王连贵之妻来金香签订了以车抵债合同,当即将车开走,但是双方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王连贵向常先庆借款70万元是事实,2014年5月30日常先庆与王连贵之妻来金香签订了以车抵债合同,将来金香名下的车牌号为晋E680**丰田汽车抵债给常先庆,抵债价为600000元。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此车已在双方签订抵债合同时就由常先庆实际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泽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对来金香名下的车牌号为晋E680**丰田汽车的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