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9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利,在本市西藏北路XXX号康民建材市场第五区经营的无证棋牌室内,放置三台供他人赌博的游戏机。同年8月11日19时45分许,公安民警至该棋牌室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及三名参赌人员,同时查获三台游戏机和营业款人民币40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认定,查获的二台游戏机各有8个机位,一台游戏机有1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邱甲、张某某、邱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案发现场、涉案赌博机等物品照片、调取的《租赁合同》、出具的《认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游戏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