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41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尚某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