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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41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尚某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