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立东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东,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725-1号原告刘立东。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许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立东诉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立东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立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东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刘立东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