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东军诉被告侯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军,侯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53号原告任东军,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侯国柱,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东军诉被告侯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