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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东军诉被告侯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军,侯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553号原告任东军,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侯国柱,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东军诉被告侯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