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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贺妞与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上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妞,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上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778号原告:贺妞,经商。委托代理人:楼利勤,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兴业社区城店小区10幢2号。法定代表人:朱雪标。被告:朱上进,经商。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贺妞与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上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