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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邢彩丽与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邢彩丽(又名邢彩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男,系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歌,女,系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两镇堡东侧。法定代表人郭结实,男,系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邢彩丽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邢彩丽案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邢彩丽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邢彩丽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远昌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