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李茜,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姜博卿。原被告结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且不尊重原告父母。现原告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也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打过原告但不是经常殴打。我也能理解原告父母,原告父母不讲理、不尊重我。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假设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好,主要是为了孩子。对于原告起诉离婚我有责任,我也没有跟我父母提离婚这个事情。我还想继续维持跟原告的感情,可能以前做得有点严重,通过这次原告提出离婚,我以后在这方面会很注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2000年原、被告在大一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姜博卿。原告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电瓶车一辆、被子若干床,被告婚前财产有双人床一张、空调挂机一台,婚后共同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沙发一组、热水器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确定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吵架是正常现象,婚姻本身就意味着相互包容、相互尊重。虽然近几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互相宽容,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