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聂雄武与罗远顺、聂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聂雄武,个体工商户。被告罗远顺。被告聂绪红。原告聂雄武诉被告罗远顺、聂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雄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远顺、聂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雄武诉称:原告与被告聂绪红系叔伯兄妹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2年1月31日以欠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按被告罗远顺指定账户汇款7万元,约定年利率1%,第二年春节支付利息。被告按期支付利息。2015年元月份,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本息时,两被告拒付。经多次催索,2015年2月9日,被告聂绪红向原告汇款1万元,2015年4月13日,被告罗远顺出具7万元借条。2015年6月6日,被告聂绪红又向原告汇款1万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聂雄武提供被告罗远顺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罗远顺、聂绪红欠款6万元的事实。经原告聂雄武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被告婚姻档案和离婚协议。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离婚;两被告共欠聂雄武7万元。被告罗远顺、聂绪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7万元与两被告离婚协议书记载事实一致,本院对该借条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罗远顺、聂绪红原系夫妻。2014年10月1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2015年4月13日,经原告要求,由被告罗远顺出具借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聂绪红偿还1万元,下欠6万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索欠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罗远顺所欠原告6万元的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仍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多次催索,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远顺、聂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聂雄武借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罗远顺、聂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