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张建梅等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负责人赵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专员。委托代理人勾成兵,该支行柳树分理处员工。被告张建梅,女,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马洪波,男,生于1975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彭燕,女,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皮知兵,男,生于1965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马凤英,女,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被告张建梅、马洪波、彭燕、皮知兵、马凤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6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人民陪审员 张 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