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肖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