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22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800元,应共退还原告525元。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琢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