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6号原告:董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