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6号原告:董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