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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某某,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