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奚凤娇、方匡送与方兴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凤娇,方匡送,方兴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奚凤娇。原告:方匡送。被告:方兴得。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奚凤娇、方匡送诉被告方兴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凤娇、方匡送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