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奚凤娇、方匡送与方兴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凤娇,方匡送,方兴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奚凤娇。原告:方匡送。被告:方兴得。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奚凤娇、方匡送诉被告方兴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凤娇、方匡送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