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新伟与龙江、钟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伟,龙江,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陈新伟。被执行人龙江。被执行人钟敏。申请执行人陈新伟与被执行人龙江、钟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新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钟敏、龙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钟敏、龙江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新伟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现因龙江有财产在另案拍卖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拍卖处理完毕,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3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执行情形消失,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