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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勇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勇,无职业。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无职业。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同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勇被控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罗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和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李文专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熊勇通过齐某联系到齐昌斌后,乘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龚家岭废旧市场内停放的车牌号为鄂A×××××的轻型厢式货车和附近堆放的钢渣无人看管之机,将车主梁正新停放在市场内的上述轻型厢式货车和黄某堆放的上述钢渣分别以人民币4500元、500元出售给齐昌斌。随后,齐昌斌派人将货车拖走,后继续装载地面的钢渣时被赶至的公安机关查获。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熊勇为替他人提供倒场倒运渣土获利,擅自在靠近本市武东村七组村部的三环线边上开设闸口后,在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园林绿化带附近修建便道至武东七组村部附近的倒场,致使通往倒场的三环线东湖段周边银杏、樟树、广玉兰、木芙蓉、栾树、枇杷、大叶女贞等园林绿化带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34818.59元。3、2013年9月中旬至12月间,被告人熊勇为替他人提供倒场倒运渣土获利,又擅自在本市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道达尔加油站对面的一处防护栏处开设闸口,通过被告人罗某联系倒运渣土的“小波”后,安排“小波”将渣土倾倒至道达尔加油站对面一废弃加油站附近,造成周边的枇杷、红叶李、丛生桂花、夹竹桃、法桐、春鹃、白三叶等园林绿化带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290805.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涉案照片;5、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关于2011年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苗木损毁数量证明、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违法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宣传提示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放车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对案笔录及���片、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勇还伙同被告人罗某共同毁坏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熊勇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5624.09元,被告人罗某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90805.5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熊勇、罗某及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提出应以当时几方人员确认的毁坏苗木数量且经鉴定的财物价值数额为依据。经审理查明关于盗窃的事实:2013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熊勇在本��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龚家岭废旧市场内,趁车牌号为鄂A×××××的轻型厢式货车和附近堆放的钢渣无人看管之机,通过齐某联系到齐昌斌后,将车主梁正新停放在该市场内的上述轻型厢式货车以人民币4500元和黄某堆放在废旧市场的钢渣以人民币500元出售给齐昌斌。随后,齐昌斌将货车拖走。继续装载钢渣时,被赶至的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熊勇为替他人提供倒场倒运渣土获利,擅自在靠近本市武东村七组村部的三环线边上开设闸口,在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园林绿化带附近修建便道至武东七组村部附近的倒场倒运倾倒渣土,致使通往倒场的三环线东湖段周边园林绿化带毁坏。经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三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监理部、武汉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项目管理部的人员共同到现场清点损毁苗木情况,确认造成桂花树9株、银杏树19株、樟树18株、广玉兰树6株、木芙蓉树3株、杜英树15株、栾树32株、重阳木树5株、枇杷树6株、大叶女贞树3株、海桐球树4株、洒金珊瑚树30株、金边黄杨25株/m2,30m2,白三叶200m2,野花组合130m2,二月兰40m2损坏。经物价鉴定部门认定,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1180元。2、2013年9月中旬至12月间,被告人熊勇为替他人提供倒场倒运渣土获利,又擅自在本市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道达尔加油站对面一防护栏处开设闸口。倒运渣土的司机“小波”经被告人罗某介绍,由被告人熊勇安排“小波”将渣土倾倒至其在道达尔加油站对面一废弃加油站附近设置的倒场,致使周边的园林绿化带毁坏。经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三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监理部、武汉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项目管理��的人员共同到现场清点损毁苗木情况,确认造成大叶女贞树8株、枇杷树9株、红叶李树8株、花石榴树1株、丛生桂花A8株、丛生桂花B11株、丛生桂花C1株、夹竹桃树44株、法桐树8株、春鹃28m2,9株/m2、白三叶632m2损毁。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4916.4元。综上,被告人熊勇参与损毁苗木价值人民币76096.4元;被告人罗某参与损毁苗木价值人民币34916.4元。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但未供述其毁坏三环线东湖段周边园林绿化带的事实。同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勇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熊勇因本案盗窃2013年8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3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熊勇因本案盗窃2013年8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3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高新涛报案称,公司在本市三环线东湖段的绿化项目保养期间被人损毁。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查证三环线东湖段道达尔加油站南侧大片绿化带及加油站西侧部分绿化带被人倾倒工地渣土损毁面积总计约25000平方米。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交代了将三环线东湖段旁工程介绍给其朋友熊勇的事实。同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勇抓获。2、关于盗窃的证据:(1)被害人黄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20日,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人在运我放在龚家岭废旧市场内的钢渣,我就赶回废旧市场,发现一辆绿色农用翻斗车在运钢渣,我就报警了。(2)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熊勇跟我说有一辆废旧货车,车子是自己的,让联系买家。我让齐昌斌去跟熊勇谈车子和废旧金属材料(钢渣)的事情。因为与熊勇比较熟的朋友,购买车子时齐昌斌没有查看车子的手续。车子的价格是4500元,钢渣的价格是500元。3、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1)被害单位证人高新涛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底,公司在三环线东湖段绿化带建好,被人运渣土倒在那里有三处地方被毁坏,总面积有25000多个平方。绿化工程项目我们分别标示为A、B、D三段,其中A、B段位于道达尔加油站对面,D段位于道达尔加油站南侧。公安机关和我及嫌疑人一起去案发现场做辨认,嫌疑人指认的位子分别是A区的一部分和B区的一部分。其中A区损毁面积较大,损毁地面的占地面积660平米,造成该部分区域70余株树木被该区被毁的树木���种主要有大叶女贞、枇杷、红叶李、花石榴、桂花、夹竹桃、法桐、春鹃、白三叶等。B区损毁面的占地面积约400平方,树木100多株,该区被毁的树木品种主要有桂花、银杏、樟树、广玉兰、木芙蓉、杜英、栾树、重阳木、枇杷、大叶女贞、海桐球、洒金珊瑚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东西两侧距道达尔加油站以南150米范围、以西1000米范围的现场勘验,位于道达尔加油站西侧马路对面路边有两处防护栏损坏,该区域1000米范围内有大片绿化带被毁。加油站以南均为绿化带,绿化带土路面大批成排树木被毁坏,路面大量树苗呈倒放状。(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结合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给出了各种苗木的损毁数量,在鉴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的是A、B区���被损毁苗木的总价。(4)武汉市三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项目管理部关于2011年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苗木损毁数量说明及A区、B区损毁清单,证明:武汉市三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单位武汉市环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到损坏现场清点损毁苗木,确认:A区损毁大叶女贞8株、枇杷9株、红叶李8株、花石榴1株、丛生桂花A8株、丛生桂花B11株、丛生桂花C1株、夹竹桃44株、法桐8株、春鹃28m2、白三叶632m2B区损毁桂花9株、银杏19株、樟树18株、广玉兰6株、木芙蓉3株、杜英15株、栾树32株、重阳木5株、枇杷6株、大叶女贞3株、海桐球4株、洒金珊瑚30株、金边黄杨30株、白三叶200m2、野花组合130m2、二月兰40m2。(5)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三环线(东湖段)A区���失项目中的单价如下:大叶女贞1株人民币400元、枇杷1株人民币330元、红叶李1株人民币150元、花石榴1株人民币200元、丛生桂花A1株人民币850元、丛生桂花B1株人民币350元、丛生桂花C1株人民币3500元、夹竹桃1株人民币100元、法桐1株人民币700元、春鹃1株人民币1.3元、白三叶lm2人民币5元(根据鉴定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34916.4元)。三环线(东湖段)B区损失项目中的单价如下,桂花1株人民币560元、银杏1株人民币500元、樟树1株人民币130元、广玉兰1株人民币400元、木芙蓉1株人民币100元、杜英1株人民币320元、栾树1株人民币210元、重阳木1株人民币400元、枇杷1株人民币330元、大叶女贞1株人民币400元、海桐球1株人民币140元、洒金珊瑚1株人民币20元、金边黄杨25株/m2,人民币1.6元、白三叶lm2人民币5元、野花组合1m2人民币10元、二月兰lm2人民币6元。(根据鉴定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41180元)。(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辨认人罗某从公安机关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4号(被告人熊勇)就是2013年在本市三环线东湖段道达尔加油站南侧、西侧绿化带内倾倒工地渣土的人。辨认人熊勇带公安民警到武汉市三环线东湖段青王公路道达尔加油站对面的一片绿化带附近,指向该绿化带部分区域并称该区域为其私设倒场以及为方便建设倒场私自搭建便道的区域(附图10张)。(7)被告人熊勇的供述:(关于盗窃)我承租废旧市场,在清场时有一辆废旧货车,顺便让人拖走了。车子不是我的,也不知道是谁的。跟齐昌斌谈了车子4500元,钢渣500元的价格。钢渣没有人要我也顺便拖走了。(关于故意毁坏财物)2012年底的时候,我正在外面为土方提供倒场。自己和他人在那个废弃加油站通往青山方���1000米左右远的位置又开了个口子,用推土机推的七八米的路,货车从这个口子进那个废弃加油站的那个倒场倒土,倒完了后走小路到邹林桐的那个倒场走先锋村部后面的路出去。2013年3月上旬到2013年8月上旬,我参与了邹林桐、老雷他们两个倒场倾倒渣土,后来我因为涉嫌盗窃被关了一个月,9月中旬取保出来了。9月到12月,我在道达尔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废弃加油站附近设置倒场。华侨城那边车子走三环线过来,从我在三环线开的口子到林场那里的倒场,那条路长有七八米、宽有六米,路是我在现场负责修的,推土的机械和砖渣都是我去联系的。修这个路时上面有绿化带,地上是草坪,上面种的广玉兰的树苗。我修这条路推了十几颗树苗。废弃加油站边的那个口子的路也是我修的,长也是七八米,宽五米左右。修这条路时上面有绿化带,当时推了七八颗一人多高的��薇树苗。罗某和我是一个公司的。罗某在去年7月底、8月初介绍金帝公司“小波”的给我。我跟“小波”谈是每车135块钱,他从我这里一次性买了500张票,这500张票我是给的老罗,第二天他给了我5万块钱。后来过了七八上十天,老罗又到我这里来拿了200张下方票,也是说过几天给钱,后来一直没给,“小波”那个金帝公司前后在为这里倒了四五百车的土。去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老罗打电话过来跟我说:“这个位置,只有三天了。能抢几多抢几多”。打完电话后,我们搞了两天,第三天晚上我打电话问老罗,能不能搞,老罗说:“可以,今天晚上搞完,明天把口子一封”。晚上八点钟我们开的工,搞了不到一个小时,就来了上十个城管和警察把车子扣了,事后老罗和我说的。扣车子的事后来是老罗去处理的。主要损毁的区域是通往废弃加油站的那条路以及路左手边的一块地,一直延伸靠近一个水塘边上,另外在废弃加油站附近也有一部分被倾倒过渣土。我当时开设废弃加油站这个倒场还有罗某参与。我开设倒场以来大概卖了500张左右的下方票,我平均每张票卖130元。罗某和我一起搞倒场,帮我联系了一个上方建筑公司(金帝公司)。罗某从我这里拿走了500张下方票,每张价值130元,老罗每张票抽30元左右。10、被告人罗某的供述,2013年12月初,有一个在金帝公司上班右的朋友小波跟我说,几天前有辆推土机在三环线东湖段填土的时候,被东湖城管局扣押了,要我去帮忙处理一下。第二天早上九点钟,我去了磨山城管一中队找王队后,王队说要先交5000块钱罚款才能把车拿回去。我去汉口银行缴了5000元的罚款之后,就从城管局把推土机钥匙拿到了。罚款5000元钱是我出的,小波后来从熊勇那里扣了5000块钱的工程款补给我了。去年11月中旬的时候,小波找到我,说他有个土方工程,问我有没有倒场倒土。我就跟熊勇打电话把这个情况跟他说了下,熊勇说可以,我就跟小波回了话又把熊勇的电话留给了小波。他们谈的结果是每下一车土110-120元。小波他们公司的渣土车在熊勇的倒场里倒一车渣土我就提成人民币20元,我一共获得人民币8000多元提成。除了我的提成,在金帝公司的小波在熊勇的倒场倒渣土期间熊勇还给我10000元钱要我去帮他招呼一下城管的人,意思就是想让城管不要管。小波倒的土是欢乐大道上的一个工地上的。倒场是在先锋村三环线青王往王家店方向的路边上,马路对面是道达尔加油站,从路边的绿化带往里面走20米左右就是倒场。熊勇经营的渣土倒场在三环线东湖段道达尔加油站对面的一个池塘里,是去年九十月份的时候开始经营的。这个倒场我��知道小波倒过,因为是我介绍小波给熊勇认识的。对被告人熊勇、罗某及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应以当时几方人员确认的毁坏苗木数量,经鉴定的财物价值数额为依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勇、罗某损毁苗木数量,曾经相关三家苗木的责任单位人员和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到现场,对本市三环线景观工程东湖段A区、B区损毁苗木品种、数量进行确认:A区损毁大叶女贞树等十一个品种98株和春鹃等两个品种花卉660m2苗木损毁,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4916.4元;B区损毁桂花树等十六个品种150株和白三叶等四个品种花卉400m2苗木损毁,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1180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以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委托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为依据,指控被告人熊勇、罗某毁坏财物价值,本院认为缺乏客观性,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人熊勇、罗���及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熊勇、罗某毁坏财物的数量、价值应以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确认的,并经物价部门鉴定确定毁坏财物价值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勇还伙同被告人罗某共同毁坏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熊勇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096.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4916.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勇、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勇、罗某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系共同犯罪��应以上列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熊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执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熊勇、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遇 杰审 判 员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